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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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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7日
财税[2008]144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简称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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