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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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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是不是要求凡是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的,收取费用方必须要做收入,提供发票给对方?另外,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的,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的,向各子公司收取费用时,是否也必须向其出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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